【地方政策】《河北省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方案(2018-2020 年)》_粉煤灰綜合利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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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策】《河北省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方案(2018-2020 年)》
    發布時間: 2018-12-28 17:42    查看: 6116
        

    日前,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河北省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方案(2018-2020 年)》提出,加快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推動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全面達標,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明年2月底前,完成工業固體廢物隱患排查。


           根據方案,河北省將全面排查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隱患,摸清工業固體廢物堆存(貯存)場所底數(以下簡稱“堆存場所”),核查堆存場所“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設施情況,列出問題場所清單。


           整治不符合標準的堆存場所。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堆存場所,按照標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整治,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設施,并進行驗收。


           督促企業落實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2019年1月起,河北省所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通過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定期登記工業固廢種類、產生量、流向、處置、貯存等有關情況。


           方案要求,明年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明年4月底前,對排查發現存在問題和隱患的堆存場所,按照誰產生、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主體單位制定環境整治方案,無法找到責任單位的,由當地政府負責治理。2020年9月底前,為綜合整治階段。各市按照邊查邊改、立查立改的原則,督促責任主體單位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務。對情況復雜、整治工程量較大的,由當地政府確定限期治理時間,最晚不得超過2020年9月底。整治完成后,由市政府組織相關單位成立核查組,對整治情況進行逐項驗收。對未按標準和時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河北省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

           整治方案(2018-2020 年)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 號)、省政府《河北省“凈土行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發〔2017〕3 號)和國家 13 部委《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規定(試行)》(環土壤〔2018〕41號),加強全省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實防控環境污染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系列決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通過全面排查、依法治理、科技支撐、嚴肅問責等綜合措施,加快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推動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全面達標,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排查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所環境隱患。摸清我省工業固體廢物(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的固體廢物)堆存(貯存)場所底數(以下簡稱“堆存場所”),核查堆存場所“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設施情況,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相關要求,列出問題場所清單。


    (二)整治不符合標準的堆存場所。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堆存場所,按照相關標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整治,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設施,并進行驗收。


    (三)督促企業落實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2019 年 1 月起,全省所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通過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定期申報工業固廢種類、產生量、流向、處置、貯存等有關資料。


    三、實施步驟

    (一)全面排查階段(2019 年 2 月底前)。各市根據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詳細核查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場所和堆存場所,以縣(市、區)為單位,列出轄區貯存場所和堆存場所名單(附表 1);對照相關標準進行現場排查(附表 2、附表 3),篩選“三防”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問題堆場名單(附表 4)。2019年 3 月 10 日前,將附表 1 和附表 4 匯總情況,經市政府審定后,反饋省生態環境廳。


    (二)制定整治方案階段(2019 年 4 月底前)。對排查發現存在問題和隱患的堆存場所,按照誰產生、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主體單位制定環境整治方案,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無法找到責任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治理。根據整治方案完善附表 4 相關內容,2019年 5 月 10 日前,經市政府審定后,反饋省生態環境廳。


    (三)綜合整治階段(2020 年 9 月底前)。各市按照邊查邊改、立查立改的原則,督促責任主體單位于 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務。對情況復雜、整治工程量較大的,由當地政府確定限期治理時間,最晚不得超過 2020 年 9 月底前。整治任務完成后,由市政府組織相關單位成立核查組,對整治任務進行逐項驗收。對未按標準和時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結合整治驗收情況,及時完善附表 4 相關內容,每季度第一個月的 10 日前,經市政府審定后,反饋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各市工作進展情況,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對各地整治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對排查不徹底、工作進展慢、整治標準低的,予以曝光、通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市、縣(市、區)政府是實施責任主體,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細化落實方案,加強工作組織領導,加強工作推進協調,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間節點,確保轄區非法堆存工業固體廢物場所(點)依法、規范、安全處置利用。省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環土壤〔2018〕41 號”通知要求,做好工作督導和技術指導。


    (二)加強工作宣傳。各市、縣(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及時公開工作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包括:堆存場所名單、責任單位、整治方案、整治進度、整治結果等情況。遇到重大情況、問題,隨時上報。


    (三)嚴格追責問效。各市政府要定期督導檢查本地工作落實和推進情況,對重點區域和復雜情況、問題,要建立臺帳、掛帳督辦、限期完成。省級巡查抽查情況,納入對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評估內容。對組織不力、進度慢、成效差的地區,將予以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對問題突出、造成工作損失或事故的,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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